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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2 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2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2

內容

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之開發,如位於現有、興建中、或已定案之重要水庫集水區,應以穿越性、封閉型、且不得設置機廠(場)、站及交流道為限。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道路、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開發,應詳細調查、分析營運時噪音及振動之影響程度、範圍及受體,據以訂定噪音與振動防制措施;且為因應環境音量標準之提昇,應事先規劃環境保護對策。採路塹或路堤方式者,應評估其對積水、洩洪、橫交設施、生態棲地切割或動物通過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車站或場站之停車場及轉乘設施應提出規劃構想;車站或場站採聯合開發者,在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內應列入評估。

相關法律條文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1 條(第 41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3 條(第 43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4 條(第 44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5 條(第 45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6 條(第 4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