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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4 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4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2

內容

機場之開發,應評估機場營運產生噪音之影響,應依規劃之最大運量、飛航機種,預測航空噪音日夜音量,繪製全年等噪音線圖,標示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範圍、敏感受體分布情況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在噪音之影響範圍內,涉及學校、圖書館、醫療安養機構、住宅或其他易受飛航噪音干擾之土地使用,開發單位如採取補償或其他替代方案者,其處理方式及可行性,應先行規劃評估。 航站大廈、機場聯絡道路、機場跑道或滑行道以及各項建築物(含機棚、修護工廠等)所增加之不透水面積,應評估分析對附近地區排水系統及地下水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興建或整建跑道地區之鳥類或其他野生動物,如干擾飛航安全,應予調查評估,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相關法律條文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1 條(第 41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2 條(第 42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3 條(第 43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5 條(第 45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6 條(第 4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