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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8 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8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2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評估技術規範,並公告之。 開發單位製作說明書時,依第十條第二項辦理環境調查作業;如涉及開發行為特性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前項評估技術規範辦理。 開發單位製作評估書初稿時,依範疇界定會議決定之評估範疇辦理環境調查作業;如涉及開發特性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第一項評估技術規範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9 條(第 59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0 條(第 60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1 條(第 6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