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9 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9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2

內容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法令未規定者,以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相關法律條文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8 條(第 58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0 條(第 60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1 條(第 6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