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第 12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5-10-16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