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第 5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5-10-16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之順序,以申請之先後為準。 審議之順序,經各申請人同意者,得於審議日前一上班日辦公時間內申請對調,每一電影片以對調一次為限。 申請人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排定審議日前一上班日辦公時間內,將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送審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審議申請案。 前二項所稱辦公時間,指中央主管機關之辦公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