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第 3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5-10-16
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申請複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複審之理由。 二、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分級證明。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