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第 16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5-10-16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