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第 2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1
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