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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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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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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標準檢驗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1-21
📋 條文摘要

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 內容

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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