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第 5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1
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質製作,內容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永久固定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