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第 4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1
商品檢驗標識依下列規定印製: 一、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由標準檢驗局印製。但適用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者,得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 二、驗證登錄: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 三、符合性聲明: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