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7-29
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