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7-29
事業廢棄物除於廠(場)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二、再利用機構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 四、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