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9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7-29
第七條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或通知限期修正。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核發許可文件,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