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7-29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限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