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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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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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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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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六章 食品輸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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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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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08.06.12
最後修訂: 2019-06-12
📦 進口相關

📝 內容

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輸入產品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業者應就前項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保存五年。
前項應保存之資料、方式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