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3
前條廠商於擊發使用依前條規定許可進口之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後,應清點其彈殼並集中保管,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查驗,並於辦理查驗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