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3
經許可進出口槍砲、彈藥者,應於進出口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並持向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申請查驗通關。遺失或毀損時,應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