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1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執照之屆期換照準用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