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3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設置使用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 前項執照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