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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2 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2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內容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定之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經核准後,換發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但變更事項僅涉遷移無線電臺位置,且其電波涵蓋範圍未逾越原核定區域,申請人或管理者得逕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免檢具變更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變更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設置計畫與變更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網路通信方式或系統架構。 二、暫停使用部分無線電臺。 第一項變更如屬與收費無關之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之變更,或增設無線電臺,其電波涵蓋範圍未逾越原核定區域,且屬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設置計畫與變更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變更如為配合主管機關辦理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證照,並得免收審查費及執照費。 第二項及第三項變更涉及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登載事項異動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作業。 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換發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照相同。

相關法律條文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1 條(第 34-1 條)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4 條(第 4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