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12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5
申請人及簽發單位,除經貿易署同意者外,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透過貿易署建置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以下簡稱作業系統),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業務。但貿易署電腦系統故障時,得先以書面方式辦理;其作業方式,由貿易署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