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17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5
申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辦理,並檢具下列資料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原產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 三、出口報單。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無法檢附前項第二款之文件者,得以已於貨品說明欄或備註欄註明生產國別之出口報單證明用聯或可以作業系統查詢貨品名稱欄已載明原產國別之出口報單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