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47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22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應依規模及性質,參酌附件一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