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50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22
設施經營者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每週或每次作業完畢後,偵測其工作場所污染情形乙次並記錄。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二次,並偵測分析其核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