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51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22
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 一、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