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55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22
本辦法規定之測試報告、擦拭報告、廢水樣品偵測紀錄、工作場所偵測紀錄及定期查核紀錄,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