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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第 5 條

郵件處理規則|第 5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內容

明信片應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規格製作。 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明信片,分橫式、直式二種。 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明信片者,應依前三項規定製作,並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 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之明信片,其紙質、規格不合規定者,按信函交寄。

相關法律條文 - 郵件處理規則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23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第 37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7 條(第 7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8 條(第 8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9 條(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