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第 8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 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無法退還者,應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由水陸郵路寄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