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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第 63 條

郵件處理規則|第 63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內容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相關法律條文 - 郵件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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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郵件處理規則-第 60 條(第 60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61 條(第 61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62 條(第 62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64 條(第 64 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 65 條(第 6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