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第 64 條|郵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國內掛號函件,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三、國際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者,其補償金額如下: 一、限時郵件及國內快捷郵件,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二、國際快捷郵件,依所收取全部資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 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應予補償者,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前二項之資費均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寄件人自願放棄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郵件者,得免費收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