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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40 條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40 條|觀光|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03

內容

觀光遊樂業違反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交通部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之;非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之。 觀光遊樂業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罰之。 觀光遊樂業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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