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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41 條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41 條|觀光|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03

內容

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與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 一、觀光遊樂業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相關合法證明文件影本。 三、觀光遊樂設施地籍套繪圖及觀光遊樂設施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四、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六、觀光遊樂業基本資料表。 七、原依法核准經營文件。 八、經營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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