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3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13
非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其屬公告之事業者,應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