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5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13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或再利用量。 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 三、契約書有效期限。 四、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對其尚未清除或再利用完竣之廢棄物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