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6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13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依本辦法進行事業廢棄物之清除及再利用者,應將其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 前項紀錄,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以網路傳輸者,仍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