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 16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8
新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納使用牌照稅,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徵收。 已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如原所有人已納全期使用牌照稅者,新所有人免納當期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