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第 4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第 4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4-06-04

內容

港務組設港灣、繫船、港勤、航管四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範圍檢討修訂及都市計畫相關業務處理事項。 二、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 三、小船新(汰)建、停泊及違規管理事項。 四、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船舶公證業及船舶勞務業管理事項。 五、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六、船舶進出港口及港內航行交通管理事項。 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及導航設備維護管理事項。 八、港勤船舶作業維護管理事項。 九、民營港勤業務協調督導事項。 十、商港法與港務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訂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航管科下設管制台。

相關法律條文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

  •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43 條(第 43 條)
  •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第 5 條(第 5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第 6 條(第 6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第 7 條(第 7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