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5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5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3-03-28

內容

營建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工程施工管理及驗收事項。 二、新建工程預算書擬訂、發包(含維護工程)、施工管理及驗收事項。 三、港工作業許可證分派查驗事項。 四、新建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有關工地現場環境污染防制督導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43 條(第 43 條)
  •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