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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6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6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3-03-28

內容

修繕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設施維護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維護工程修繕事項。 三、港區用電設備檢測事項。 四、緊急災害搶救工程事項。 五、維護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有關工地現場環境污染防制督導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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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