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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14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14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3-03-28

內容

課、室、中心主管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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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