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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第 7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第 7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3-03-28

內容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 二、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三、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人民陳情事項。 四、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文書保密事項。 五、新聞轉核、參觀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六、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七、辦公廳舍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八、動員準備業務配合事項。 九、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一、營業稅申報事項。 十二、勞工安全衛生規劃管理、訓練宣導及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十三、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十四、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五、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十七、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

  •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43 條(第 43 條)
  •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