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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第 4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第 4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3-03-28

內容

港航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二、港區範圍內船舶航行安全及秩序管理事項。 三、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四、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 五、航行障礙避航通告及潮汐資料蒐集事項。 六、港區環境衛生保護事項。 七、港區範圍內海上港工作業管理及許可證核發事項。 八、信號台設備維護管理及信號指揮事項。 九、船舶檢查丈量事項。 十、船船登記註冊、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 十一、船員及引水人管理事項。 十二、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三、船舶海事報告簽證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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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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