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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第 4 條

📜
法律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處?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3-03-28
📋 條文摘要

港航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二、港區範圍內船...

📝 內容

港航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二、港區範圍內船舶航行安全及秩序管理事項。
三、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四、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
五、航行障礙避航通告及潮汐資料蒐集事項。
六、港區環境衛生保護事項。
七、港區範圍內海上港工作業管理及許可證核發事項。
八、信號台設備維護管理及信號指揮事項。
九、船舶檢查丈量事項。
十、船船登記註冊、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
十一、船員及引水人管理事項。
十二、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三、船舶海事報告簽證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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