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9
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