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第 11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9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