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第 7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9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