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7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12
核子原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之申請許可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核子原料之過境、轉口之申請許可審查費,按申請文件所載鈾、釷重量累計,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未滿一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二、一萬公斤以上未滿十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萬元。 三、十萬公斤以上未滿二十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萬元。 四、二十萬公斤以上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於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內持有或使用核子原料者,第一項之審查費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