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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3 條

📜
法律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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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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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原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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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08-12
📋 條文摘要

主管機關督同國際原子能總署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應就每一核子保防設施,每次收取新臺幣二十萬元檢查費。

📝 內容

主管機關督同國際原子能總署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應就每一核子保防設施,每次收取新臺幣二十萬元檢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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