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3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12
主管機關督同國際原子能總署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應就每一核子保防設施,每次收取新臺幣二十萬元檢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