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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5 條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5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12

內容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貯存設施設於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內,並已包含於原核發運轉執照之安全分析報告者,興建與運轉之審查費及檢查費免予收取。其與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一併申請除役者,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免予收取。 第一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百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