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0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12
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萬元。 三、核子燃料過境、轉口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萬元。 四、核子燃料運送、過境或轉口檢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十萬元。